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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情况说明

2021-07-09 08:26      点击:

各单位、各相关教师:
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,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 根据公告要求,一是学校作为购买方,各单位或各位教师在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,务必向开票单位提供学校纳税人识别号(停车票、的士票、过桥过路票、火车票、飞机票等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,不需要提供)。 南昌航空大学纳税人识别号见QQ群公告;二是学校作为销售方,在向购买方开具科技研发相关发票时,各位教师需向计财处提供对方单位的纳税人识别,否则无法开具发票。(开具行政事业非税收据不需要提供)
 特此说明,请相互转告。

 计财处
 2017年6月28日